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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学前教育研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保育教育规律,聚焦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扎实开展学前教育政策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为教育强省和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简化课题管理程序和方式,提高课题研究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学前教育中心)是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的责任机构,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的规划、评审、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三)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委托管理机构的课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立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库,遴选、聘任专家库成员。

(五)组织立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

(六)宣传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学前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第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各设区市教育(教体)局、高等学校受省学前教育中心委托,协助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相关人员申报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课题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指导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配合省学前教育中心对课题的开展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对课题成果初步鉴定等。

第六条  立项课题按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选题方向


第七条  原则上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课题等类别,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第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选题以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研究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鼓励跨学科交叉研究,强化新兴前沿领域研究,不支持以编译著作、编写丛书、编写工具书等为直接目的的课题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九条  重点课题聚焦党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重点战略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幼儿园保教实践等现实问题,要对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学前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价值;一般课题要与研究者自身工作相结合,适应学前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专项课题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设置。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条  省学前教育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内幼儿园教师、教科研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高等学校教师等教育工作者。

(二)能够实质性地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三)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项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

(四)课题组成员(不含课题负责人)不多于10人。

(五)重点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须具有承担并完成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

(一)无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的。

(二)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三)以往承担的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未结题的。

(四)以已出版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的。

(五)近三年内被撤项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选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方可报送。

第十四条  课题应逐级申报,各市教育(教体)局、高等学校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省学前教育中心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申报材料撰写时,审慎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坚持宁缺毋滥原则,控制总量,以确保课题质量。

第十七条  省学前教育中心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采用网络匿名评审等方式,由专家独立评审。评审专家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对课题进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本年度课题的负责人和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课题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二十条  省学前教育中心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立项课题由省学前教育中心发文公布。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电子材料)报送省学前教育中心委托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电子材料上传“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平台)。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及幼儿园课题的开题活动由市教育(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课题的开题活动由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题专家不少于3人且不得为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照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一般于课题立项次年进行。中期检查由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完成后,委托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各课题负责人将课题中期检查报告等材料上传至课题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各市教育(教体)局或高等学校等课题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学前教育中心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七)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一般情况下,课题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重大疾病、退休等原因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须在立项公示一年内提供证明材料完成申请变更。涉及变更的事项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学前教育中心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或撤销课题的决定,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一)课题研究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

(二)虚假宣传或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

(三)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四)存在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拒不参加中期检查。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以上仍不能完成。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九)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十)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课题需在2年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须先查重复率(研究报告的重复率须低于20%),然后申请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重点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

(二)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中文核心期刊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含扩展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MI)”。

(三)召开不少于1次的省级以上范围的专题成果推介会。

(四)咨询报告经由省学前教育中心提交,被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纳或由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主要领导批示。

一般(专项)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相关书籍1部。

(二)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三)召开1次市级以上范围的成果推介会。

书籍与论文的名称及内容须与课题研究内容高度相关。

书籍出版时须在封面或扉页独家注明: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重点、一般)课题×××(课题名称)成果,课题编号:×××。研究论文发表时须独家注明: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重点、一般)课题×××(课题名称)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

所有课题鉴定须填写《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提交研究总报告及一份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学前教育研究成果专报》,学位论文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提交鉴定。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初步鉴定由省学前教育中心委托各市教育(教体)局、高等学校等机构组织。省学前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课题成果材料进行复核,形成鉴定等级与相关意见。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须聘请同行专家,采用通讯鉴定、现场鉴定或免予鉴定三种方式,重点课题成果采用现场鉴定方式,一般课题采用现场鉴定或通讯鉴定。

第三十条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课题完成后,由各市教育(教体)局、高等学校等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予同行专家鉴定:

(一)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重点课题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一般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所有发表论文内容必须与课题内容高度相关);或者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大众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1500字以上);或者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或者收集的反映信息足以证明课题研究已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用或其主要领导批示。

申请免予同行专家鉴定的课题,填写《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的同时,提供研究报告和免予鉴定理由,并上传至课题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和批准免予鉴定的课题即可申请办理结题验收。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学前教育中心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对于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课题组,省学前教育中心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经费支持的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收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三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依规使用,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设备费、管理费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结余应退回省学前教育中心账户。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经费一般实行二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70%,中期检查之后拨付30%。

第三十九条  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提供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申请结题鉴定时,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结算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单。

第四十一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已拨出的全部经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九章  成果宣传推广


第四十二条  省学前教育中心、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学前教育中心、课题研究单位应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学前教育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应用推广。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编号等信息。省学前教育中心有权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课题研究成果的署名权。

第四十四条  省学前教育中心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凡在省学前教育中心立项课题,其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纳或推广应用,课题负责人后续申报课题优先立项;课题负责人优先入选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库。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学前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学前教育中心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立项的课题参照《山东省学前教育中心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前中心〔2022〕15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立项的课题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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