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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刻 | 共同了解《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章、第八章)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3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联合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加强法治宣传,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营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条例》共包含八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今天我们共同来了解第七章、第八章的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幼儿园布局规划的;

  (二)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

  (四)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的;

  (六)未按照规定足额拨付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的;

  (七)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

  (二)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的;

  (三)在儿童入园前违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

  (四)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的;

  (五)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

  (六)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七)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

  公办幼儿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依法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包括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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