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山东出台《关于优化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的指导意见》
乡村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乡村学校”)是乡村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乡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期盼。当前,我省正在努力推进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科学规划、努力办好乡村学校,是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我省乡村地区初中及以下适龄儿童(含学前幼儿,下同)数量呈总体下降趋势,地方调整乡村学校布局的意愿较为迫切,为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制定出台《指导意见》。 二、思路原则 乡村学校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适龄儿童教育培养、就近入学、乡村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功能发挥、城乡经济社会未来发展形态等因素,立足长远、科学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既防止出现新的“空心校”,又防止小学和幼儿园“盲目撤并”和初中学校“贸然进城”,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同时,办好拟保留的乡村学校,打造高质量乡村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乡村少年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增强乡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满意度。 《指导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群众满意,充分回应群众对美好教育的向往,尊重群众意愿。二是坚持育人规律,充分考虑适龄儿童就学便利度、身心发展特点,防止造成上学难问题。三是坚持科学适切,避免激进过度撤并学校。四是坚持一镇一策,充分考虑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结合各镇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优化调整学校布局。 三、主要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五项要求、17条具体工作措施。 (一)明确规划布局要求。根据镇域内学龄人口分布、学生就学便利度等要求做好规划统筹。明确小学走读学生上学单程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各乡镇均应保留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和完全小学,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保留一所初中段学校。重点办好乡镇驻地学校,发挥其贯通上下、链接左右的战略支点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寄宿需求,指导条件成熟的地区规划建设乡村寄宿制小学,可跨乡镇招收低龄寄宿学生。 (二)规范规划调整程序。乡村学校规划调整按照测算论证—意见征集—调整实施步骤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涉及片区居民意见,并公示后进行。涉及学校撤并、搬迁的,应有适当过渡期,并坚持先建后迁原则,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程序恢复,并按标准维护完善办学条件。 (三)规范撤并学校资产处置。拟撤并学校的资产应优先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未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一律不得移作他用。据此,《指导意见》明确撤并学校可移动资产及土地等不动产处置办法、工作程序。如,撤并乡村学校的土地和校舍,主要用于发展乡村普惠性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劳动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撤并乡村学校依法依规复垦利用的,所置换出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教育。 (四)强化拟保留乡村学校配套。针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的学生上学距离变远等问题,要求各地提前考虑并完善走读学生就学交通、寄宿学生寄宿等配套服务,综合通过多种方式完善交通设施,加强午餐等条件建设,按标准要求改善寄宿学校宿舍、用餐、饮水、洗浴等住宿条件。同时,加强乡村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设备设施建设。 (五)提升乡村学校办学质量。坚持保留的乡村学校“办到群众满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建设全国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专项工作方案》要求,持续以教育强镇筑基行动为抓手推进乡村教育管理改革,改善提升办学条件,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乡村课程教学改革,健全完善乡村特殊群体儿童关爱制度等。 四、工作保障 要求各地要加强乡村学校规划布局的工作领导,切实健全布局调整的统筹规划、决策执行等工作机制,完善拟保留学校的建设运行、师资建设、质量提升的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办好乡村基础教育。将乡村学校规划布局和拟保留学校办学情况作为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教育振兴整体工作督导检查。日前,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优化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